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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指科技ETF: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更新)
发布日期:2025-03-07 23:44    点击次数:18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目             录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 超过 4%。但是存在本基金投资组合回报偏离标的指数回报的风险,本基金投资 组合亦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险。  八、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 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 殊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 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 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 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 诺进行处理。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券投资基金(QDII)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包括其不时修订)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ETF”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业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率差额之日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 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格指数)(英文名字: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数据和标的指数涨跌幅及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事件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标的指数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九、开通其他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构允许的认购、申购、赎回模式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交易规则。  十、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 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认购限额 全额缴款。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的处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导致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 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如 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 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 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 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 例。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 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提前公 告。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包括可变 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等)及其他涉及内容,基金变 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作为标的指数,或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 和标的指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从其规 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 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 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或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购、赎回模式等业务,适用条件、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 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开放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 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 披露。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等适用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 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 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 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等因素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 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 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 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 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 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 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6)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或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10)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 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   (11)因外汇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 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 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 其持有的现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2)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 证券投资额度;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10 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九、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管理人。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续。 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 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服务;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其他必要的服务;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基 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 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 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 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 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 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 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会定期 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 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 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 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 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 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 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 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交易日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4)项的 5)、7)、8)、9)、10) 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vi)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平均计算;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投资境内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5)项的 5)、11)、12)、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5)项的 11)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 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 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境外基金、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A.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B.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关规定进行估值。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按公允价估值。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值 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发生的费用;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估值汇率调整)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 汇率调整);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 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 1 个工作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十六)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十八)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九)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当暂停估值;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规定的期限。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32)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 证券投资额度;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基金管理人更换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10 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绩比较基准;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估值汇率调整)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经估值 汇率调整);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发生的费用;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基 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 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 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 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 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 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 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会定期 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 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 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 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 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 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 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 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 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 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总份额的 20%; 值的 10%;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息和分红;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4)项的 5)、7)、8)、9)、10) 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vi)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平均计算;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投资境内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5)项的 5)、11)、12)、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5)项的 11)项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 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 率调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 1 个工作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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